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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郑州联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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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 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 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申证单元为 1 个,即可可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可可制品。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20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可可液块   可可仁  清理 焙炒 破碎 壳仁分离 研磨 包装  2.可可粉   可可仁   碱化  清理 焙炒 破碎 壳仁分离 研磨 压榨   可可仁 破碎细粉  包装  3.可可脂   可可仁  清理 焙炒 破碎 壳仁分离 研磨 压榨  可可油  包装 冷却 过滤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过程中工艺参数的控制。  3.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可可豆及制品的过氧化值和游离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3.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产品软化变形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可可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 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原料处理 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包装间。  应保证各车间不同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相 互影响。原辅材料库应安装通风窗或通风装置,如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包 装间和成品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生产和存储要求应配备环境温度调节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设备;3.破碎、壳仁分离设备;4.研磨设备;5.压 榨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产品);6.破碎细粉设备(仅适用于可可粉 产品);7.冷却结晶设备(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8.碱混合设备(仅适用于 碱化可可粉和碱化可可液块产品);9.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 计量称量装置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LS/T 3222-1994《可可粉》;LS/T 3223-1994《可可脂》;LS/T 3224-1994 《可可液块》;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可可制品的可可豆应符合 LS/T 3221-1994《可可豆》的规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 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 不得以有机溶剂浸提法生产可可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 培养箱(仅适用于可可脂);(五)索氏抽提及通风装置(或阿贝折光仪和超级 恒温器,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六)标准筛(孔径大小依据产品 及等级确定,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七)马福炉(仅适用于可可 粉产品);(八)酸度计(仅适用于可可粉产品);(九)阿贝折光仪(仅适用于 可可脂产品);(十)温度计(分度值 0.1℃,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十一) 电冰箱(仅适用于可可脂产品);(十二)灭菌锅(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 产品);(十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十 四)微生物培养箱(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十五)生物显微镜(仅 适用于可可粉产品)。  七、检验项目  可可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 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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